内蒙古大学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明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及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包括主办和承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三条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学院内部举办的常规性业务研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围绕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注重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所需经费一律由举办者承担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开支内容要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财务规定,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年初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没有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报批。
第七条 各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要按照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八条 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申报。
(一)校内各单位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活动,其主办单位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须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预算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报学校批准。其中,庆典活动需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呈送主管校领导批准;研讨会、论坛活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再经党政办公室呈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参与协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的单位,在申报举办会议时须提供盖有活动主办单位印章的证明材料。
(二)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须明确活动背景、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是否需校领导致辞等事项)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需邀请自治区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领导出席校内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根据会议需要,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出席校外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出席校外举办的与业务相关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举办涉外论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各类涉外论坛的通知》(中办发〔2010〕10号)要求执行。凡邀请外籍学者、专家来校参加学术会议、讲学、访问交流等活动,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举办下列活动:
(一)要求校内单位或师生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
(二)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
(三)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与收费挂钩的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在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对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一)党政办公室为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管部门。宣传部、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督。对违规举办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并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