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大学网站群(以下简称网站群)管理,推动网站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群以“发布信息、传播知识、服务公众、塑造形象”为宗旨,是宣传展示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网站群由内蒙古大学门户网(www.imu.edu.cn ,以下简称主站)、学校新闻网、各单位(部门,下同)网站(简称子站)组成,是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 网站群按照“集中建站、独立管理、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通过统一策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统一平台来实现集中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大学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是网站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站版面设计、内容规划、信息发布、舆情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图书与信息技术部是网站群系统的运行服务保障机构,负责网站群日常维护、域名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网站群各子站建设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各站点的版面设计、内容规划、信息发布、舆情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成立由新闻宣传负责人、网站舆情管理员、新闻通讯员、新媒体宣传员组成的网络信息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各单位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每年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内容管理与审核
第十条 校属网站原则上要求采用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建设的网站要按照学校统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进行规范。网站首页须有内蒙古大学或本单位的标识、宣传条(蒙、汉、英三种文字)、新媒体平台二维码、微信微博名称等信息,并确保可与网站群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网站内容框架须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设有通用栏目和扩展栏目,通用栏目要与学校主站栏目相对应,主要用于学校共性宣传,扩展栏目主要用于各单位个性化宣传。
第十三条 各子站内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内容发布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主站的内容管理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子站的内容管理由子站主管单位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审核和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网站群要建立资源互享机制。主站、子站均可以选取任一网站已发布的信息在本站推送。
第十六条 网站群上转载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载信息须经审核后发布,并须保证有原信息转载授权。在网站群上设置的其他网页或网站的链接,须与网站群信息宣传定位相符且保证链接真实有效。
第四章 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网站群系统管理、维护、培训工作由图书与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十八条 在网站群系统平台上建设网站的单位须负责各自网站的系统维护工作。网站页面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原则上由各主管单位负责。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站点的内容提交、审核、发布等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 在网站群系统平台上申请建立网站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站点申请、内容审核等管理流程,准确填写《各单位网站群站点申请表》和《内蒙古大学网站内容框架》,由图书与信息技术部和校党委宣传部共同审核备案。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网站群以及在校内IP地址范围内自行建立的网站,要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实行网站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站群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安全。发现安全问题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网站群运行管理机构要定期做好安全保障和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培训管理,规范上岗及离岗流程,提醒维护人员妥善保管网站账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站点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
第六章 监控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立网站群运行监控机制,对各站点运行状况、信息维护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各单位发送运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网站群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网站信息更新频度和发布量、向门户站点推送信息量、发布信息量及在重要栏目中发布信息量、站点访问量等指标,是网站绩效评估的主要参考数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信息维护不及时、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和图书与信息技术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