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下同)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阵地的规划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做好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要增强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强化对校园网站、新闻网页、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三微一端”、出版物等建设的管理,强化对各种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读书会、学术沙龙、社团组织等引导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课堂讲坛管理
第五条 课堂讲坛是学校重要的宣传思想阵地。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原则,积极发挥课堂讲坛立德树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课堂纪律负责。教师要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严肃课堂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把课堂讲坛建设成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坚强阵地。
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八条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树立正确导向,规范建设内容,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网络信息安全。
第九条 加强学校门户网站、主题性教育网站、专业性学术网站建设,推进“易班”网、“青年之声”、思政类校园微博、微信公共帐号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扩大网络育人的覆盖面和社会服务面。
第十条 遵守国家关于网站、域名、IP地址备案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园网接入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接入移动互联网、使用社会网络资源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大学网站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校园门户网、二级单位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新闻客户端等服务业务,实行服务准入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单位名义开设网站、网页和微博微信、客户端。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网络宣传管理相关制度,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和审核。未经学校批准,提供微博微信服务的网站不得向校外网站提供信息发布共享接口,不得与校外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担负起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责任,提前做好意识形态危机防控和应急预案工作,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宣传部上报。
第四章 讲座论坛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讲座论坛(含研讨会、报告会、读书会、学术沙龙、展览展播等)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牢牢掌握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十五条 举办讲座论坛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主办,或学校其他单位承办的讲座论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学院或学校其他单位主办的讲座论坛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举办面向全校的讲座论坛,实行报告会和讲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办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流程
举办讲座和报告会须至少提前5天填写“内蒙古大学讲座论坛审批表”,履行申报手续。审批部门要在收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具体流程如下:
1.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后,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自然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性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4.各单位关于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方面的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后,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5.由学生及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审批后,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审批内容
各审批部门应对报告会和讲座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和讲座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会和讲座,一律不得举办。
(三)过程监督
在组织举办报告会和讲座期间,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举办单位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宣传部。
(四)变更申请
报告会和讲座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报告或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活动举行;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第十八条 规范宣传报道管理。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和讲座,举办前须在学校新闻网发布活动公告,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将新闻稿报校党委宣传部在新闻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校内举办讲座论坛。如有特殊情况,需租借校内场地(报告厅、文体馆、教室等)举办个人报告会和讲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讲座论坛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审批;
(三)申请人所属单位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主办部门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论坛的,必须认真审查报告人身份和报告内容,必须向报告人明确政治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师生到校外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主办讲座论坛的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在校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公布报告人、报告内容、举办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其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要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实行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处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阵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内蒙古大学讲座论坛审批表
2.内蒙古大学新建意识形态阵地审批表
3.内蒙古大学意识形态阵地年度审核备案表
4.内蒙古大学意识形态问题处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