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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信义 论草原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三
2008-10-09 文字: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草原文化研究课题组(乌恩执笔)
草原民族是以恪守信义著称于世的民族,信义思想在草原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历史上,草原民族极其注重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这一特点的形成与其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与传统的农耕社会相比较,游牧条件下生产生活的松散性是草原社会显著的特征,在此环境中,法律和公众监督在空间和时间里出现较多的真空,因而游牧社会对个体的约束,难以完全借助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舆论监督来实现。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德的操守,更多诉求于民众的自觉意识。因而,传统的草原民族往往呈现出社会结构简单、成文法律简约的特征,正如《史记》所描述的匈奴社会:“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从而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强化,伦理道德的构建和维护被高度重视。其中,“信义”思想是草原民族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石,并成为草原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
“信义”是综合体现诚信、信誉、侠义和仗义等概念的道德范畴,与虚伪、欺诈、背信弃义、见利忘义等概念相对应,被人类共同奉为美德。在悠久的文明进程中,信义观在草原民族的精神文化领域被大力张扬、在实践层面为民众矢志不渝地恪守和践行。
“信义”是立身之本。草原民族高度注重个体的道德修养,评判一个人的终极标准是其品行,而不是财富和地位,谚语中说:“金钱如粪土,道德值千金”、“诚实(可以)归入珍宝”,“五类家畜肥壮的好,人的品质忠厚的好”、“人丢了品德不如狗,狗掉了尾巴不如猴”。而检验品行的主要尺度就是能否恪守“信义”。在他们的道德评价系统中,诚信、正直、仗义是最崇高的品格,“人的美在于诚实,马的好在于耐力”、“赤胆忠心是君子的美德,贪生怕死是懦夫的本性”、“良马不会改变速度,好人不会违背诺言”。与之相反,草原民族十分厌恶背信弃义的人,他们的评价是:“不吃青草即非牲畜,自食其言即非好人”,这种人最终会遭到社会的唾弃,“谎话犹如腰带,仅能缚住主人”、“说谎的骗子,在众人中威望不高”、“真诚厚道能长久,奸诈狡猾难持久”。
草原民族认为:人生一世最应当看重的是名誉,“名誉是人的第二条生命”,“荣誉重于金子,名声赛过珍宝”。而“信义”是获得和维护荣誉、声望的基本前提。虽然生命与“信义”同等宝贵,但是,当面临荣誉和生命、利与义的抉择时,高尚的人应不惜代价恪守信义以维护荣誉。蒙古族有大量相关的谚语,如:“诚实的失败,比卑鄙的胜利好”、“情愿贫穷而正直,不愿富贵而虚假”。在任何环境下,都要践行自己的诺言,“吃到肚里的要消化,说出口的要兑现”,“即使暴雨如注也不要误时间,即使大雪满天也不要失信用”。为了恪守信义可以放弃物质利益,“宁可失良驹,切勿失诺言”、“宁失牛,勿失信”,“生命和信任只能失去一次”;为了恪守信义,可以用宝贵的生命换取。“高尚的死亡,胜于肮脏地苟活”,所以“宁可折断自己的脊梁,也不损伤自己的名誉”、“情愿光荣地死去,不愿屈辱地活着”、“宁可刚直不阿地死去,也不卑躬屈膝地要活”;为了恪守信义,不为强势折腰,“宁可折骨,不可弯腰”、“宁可穷而存志,不可富而失节”、“宁做英雄的弓,不当王爷的狗”。明朝的一位官员曾真实地记录了当时蒙古人的信义观:“最敬者笃实不欺,最喜者胆力出众,其最重者然诺,其最惮者盟誓。伪则不誓,一誓,死不渝也”([明]萧大亨著:《北虏风俗》习尚条)。他认为在当时的蒙古社会,诚信之人最受社会敬重,所以草原人最慎重的事情是承诺和盟誓,因为为了兑现诺言,他们会至死不渝。
恪守信义之人在社会上得到人们的赞赏和普遍的尊重。北朝的鲜卑帝王慕容廆被时人赞美“忠义竭诚”、“慷慨之诚,义感天地”
(《晋书》卷一百八,载记第八,慕容廆),受到部众的拥戴。成吉思汗在赞美自己的部将时,不单纯是对他们勇猛善战能力的肯定,更多是对他们品行的高度评价。成吉思汗的“四杰”、“四狗”等勇士就是以诚信、忠贞、义气和骁勇善战扬名于13世纪的蒙古草原。众所周知,英雄主义在草原文化中具有重要位置,绝大多数草原民族都有自己的英雄史诗,中国的三大史诗———《江格尔》、《格萨尔》、《玛纳斯》———均产生于草原,蒙古族更是以自己拥有500余部英雄史诗而自豪。他们世代传唱史诗,不仅是为英雄的勇敢和力量所折服,更主要是对英雄们一诺千金的诚信和胸怀坦荡、仗义执言、见义勇为精神的敬仰。他们塑造的无数英雄形象,实事上就是信义的化身。
一些中原地区的信义之士,也深受不同时代草原民族的敬重。例如,西汉“李陵事亲孝,与士信,常奋不顾身以殉国之急。起素所蓄积也,有国士之风。”因而深得匈奴单于赏识,将其招为驸马,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讨;苏武被俘,试图自杀谢罪,“单于壮其节,朝夕遣人候问武”(《汉书》卷五四,列传第二十四)。东汉中平四年(187年),金城羌胡攻打汉阳,守城太守傅燮素以正直闻名,且平时能够善待羌人,为了他的人身安全,“北地胡骑数千随贼攻郡,皆夙怀(傅)燮恩,共于城外叩头,求送燮归乡里”(《后汉书》卷五十八,列传第四十八)。南宋洪皓出使金朝被扣留,金统治者要求他出任傀儡政权大齐的官员,史载:“皓曰:‘万里衔命,不得奉两宫南归,恨力不能磔逆豫,忍事之邪!留亦死,不即豫亦死,不愿偷生鼠狗间,愿就鼎镬无悔。’粘罕怒,将杀之。旁一酋曰:‘此真忠臣也。’目止剑士,为之跪请,得流递冷山”(《宋史》卷三百七十三,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被洪皓的气节所感动,素昧平生的金朝军人下跪为之请命,使其免受刀斧之难。基于同样的原因,元朝政府对中原民族的一些以信义著称的历史人物进行了封敕,如伯夷、叔齐、比干、微子、萁子、屈原、诸葛亮、关羽、张飞、颜真卿、狄仁杰等,要求地方官员四时祭祀。也正是出于同一审美取向,中原的《三国演义》、《水浒传》、《薛刚反唐》、《三侠五义》等文学名著,能够在草原广为流传,关公、武松等人物深受民众喜爱,甚至被蒙古、满等民族纳入寺庙,成为供奉的神灵。这些例证表明,古代的草原民族不仅尊崇本民族恪守信义的人物,还能够超越民族情感、超脱现实矛盾,甚至敬重敌对者的信义之举,说明草原文化的信义观已达到了高度自觉的程度,作为普世的道德标准践行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信义是治国执政之本。在全社会崇尚信义的文化背景下,草原民族历史上的很多杰出人物既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也把伦理道德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大量政治家、军事家就是以“信义”的人格得到民众拥戴的,例如:汉代的西羌“自烧当至滇良,世居河北大允谷,种小人贫。而先零、卑蔇并皆强富,数侵犯之。滇良父子积见陵易,愤怒,而素有恩信于种中,于是集会附落及诸杂种,乃从大榆入,掩击先零、卑蔇,大破之,杀三千人,掠取财畜,夺居其地大榆中,由是始强”(《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七十七)。同一民族的一位女首领“比铜钳者,年百余岁,多智算,为种人所信向,皆从取计策”(《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七十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匈奴族“会豹卒,以(刘)元海代为左部帅。太康末,拜北部都尉。明刑法,禁奸邪,轻财好施,推诚接物,五部俊杰无不至者。幽冀名儒,后门秀士,不远千里,亦皆游焉”(《晋书》卷一百一,载记第一,刘元海)。北魏王朝的先祖“文皇帝讳沙漠汗,以国太子留洛阳,为魏宾之冠。聘问交市,往来不绝。魏人奉遗金帛缯絮,岁以万计。始祖与邻国交接,笃信推诚,不为倚伏以要一时之利,宽恕任真,而遐迩归仰”(《魏书》帝纪第一,序纪)。辽太宗耶律德光执政时有“求直言之士”辅政的善举(《辽史》卷四,本纪第四)。恪守信义的人格使这些历史人物获得了民众的拥戴,得到了社会肯定,为其政治目标的实现赢得了民心和社会舆论。
在蒙古族历史上,成吉思汗是一位高度重视“信义”的社会功能和伦理价值的政治家。他提出“忠”、“诚”、“信”是治国之“伊合图日”———大道,即执政的要略,是树立威信、赢得人心、稳定社会,从而实现政权稳固的主要手段。他认为“信义”是全社会应该普遍恪守的行为准则,信义的恪守与缺失,既会影响到一个人品行,也关系到一个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他提出执政者必须通过“践其言”来获得民众的信任,诚信者可以“结友”——结为盟友,诚信者可以“委以大任”参政。他说:“若夕撕其朝所言,若朝撕其夕所言,宁不易为人羞乎!”(道润梯布《新译简注〈蒙古秘史〉》第279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朝秦暮楚、背信弃义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普通人由此会受到他人的唾弃,而执政者会为此损毁自己的声誉,进而动摇其政权的稳固。即使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斗争的方法也应当遵循封建秩序,不能因为满足短期的需要而不择手段。他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规定:族斩擒本主之人。理由是“手执本罕来者,岂是可信之人,此辈又何能为我友?”(《新译简注〈蒙古秘史〉》第246—247页)一些人为了邀功请赏将自己的主子杀害或俘虏,因为失信寡义均被成吉思汗处决。当有些人放走了自己危难中的主人,只身投奔成吉思汗,却受到了赏识和重用。他告诫诸子要以诚信治国,以恪守诺言———“践其言”为荣,以失信忘义为耻,“勿使百姓笑之,勿令他人嘲之”(《新译简注〈蒙古秘史〉》第308页)。民心是政权稳固的基础,要赢得民心,执政者应该首先做到诚信。成吉思汗为了履行自己的诺言,建国后没有杀过一位自己的功臣,这在中国封建开国帝王中是十分罕见的。元世祖忽必烈秉承了成吉思汗的思想,1264年,在改元诏书中明确提出:“应天者惟以至诚,拯民者莫如实惠”(《元史》卷二,本纪第二)。强调执政者不仅要坚持诚信,而且要做到“至诚”,将诚信确定为施政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义”是维系社会稳定和睦之基。草原民族十分注重道德力量对社会稳定、人际和睦关系构建中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法律的约束,如《北史》记载乌桓和鲜卑民族“大人有所召呼时,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北史》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成吉思汗在分析诚信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时也列许多事例加以强调虚伪、多疑、猜忌、欺君叛主等行为,将破坏和睦的人际关系,导致人人自危,引发社会秩序的紊乱,直至民族的灭亡。蒙古族民众更是用谚语、民歌等多种形式反复表达同一主题:“世上有三种危险:婴儿手中的刀子,蠢人手中的权力,骗子口中的谎言”、“虚伪的朋友,比公开的敌人还要坏”、“搬弄是非的人比贼还坏”、“谎言不比窃贼好”。古代的蒙古族民歌中唱道:“齐心团结紧密合作,是战胜困难的保证;听信谗言相互猜忌,是失败的象征”,谚语也提及“齐心协力,天下无敌。离心离德,众叛亲离。”强调诚信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谎言、欺诈和背信弃义等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危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草原民族的信义观不仅在社交、政治领域内得到体现,还被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例如,在商业领域,很多学者在总结清代旅蒙商的成功时,更多关注的是商人们的经营之术,却忽略了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即草原民族的诚信文化为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历史上草原地区均采用易货贸易,旅蒙商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通常采取赊销的手段,将货物提前交付给牧人,第二年回收家畜,双方的交易基本上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完成,而牧人们不会以任何借口食约。狩猎的鄂伦春、鄂温克民族将自己的长期贸易对象称为“安达”———结拜者、盟友,也体现了他们对商业诚信的希冀。信义文化为清代数百年的旅蒙商贸易兴盛的维持奠定了人文基础。但是,由于蒙古族牧民逐渐发现了旅蒙商的欺诈行为,所以在清代的蒙古语中产生了一个新的专用名词,将商人称为“胡度拉齐”———不诚实的欺诈者,反映了蒙古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厌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信义思想不仅是草原民族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石,而且是彰显草原文化优秀品格的核心理念之一。恪守信义,为草原民族社会的和谐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恪守信义,使草原社会重诚信、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恪守信义,也为草原民族赢得了其他民族的尊重和赞誉。在大力提倡诚信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如果我们剔除其传统的、时代性的内容,继承和发扬其积极内核,赋予其时代精神,草原民族的信义思想具有积极的传承价值。
(乌恩执笔)(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草原文化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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